房屋租賃合同關于違約金的規定有什么?
一、房屋租賃合同關于違約金的規定有什么?
雙方自行約定,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比例主要體現兩個方面:
(一)房屋租賃協議違約金應該付多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范圍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只能適用于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應當先看能否繼續履行該協議。有可能繼續的應當繼續履行并采取補救措施,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因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違約賠償責任,不履行的一方必須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義務過程中,出現違約的情況,應當先看合同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必要,如果可以繼續履行,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如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能超過標的物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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